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30    已浏览: 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和常州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学校正式录取的留学生应按规定日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其它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向国际交流处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新生的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格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学院将初审名单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复核后将名单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将留学生新生信息纳入学校教务系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材料、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复查,由国际交流处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复查不合格的留学生将取消学籍,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各专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本科学制为4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本科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专转本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和博士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重新学习,及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具体见《常州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实施细则》、《常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第八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或旷考处理,具体见《常州大学本科生教学活动考勤管理办法》、《常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第九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留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新学习),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留学生应在缴纳重修费后进行重新学习。在修业年限内,重新学习不限次数。

第十条 留学生应于每学期末参加教学评价和学分制选课,每学期初进行学分制选课的确认选课及补选。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需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批。留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只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研究生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留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休学。留学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留学生不得擅自来学校学习。留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留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复学的留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班级,休学前所获学分有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留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五周,学校对上一学年注册学习但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应获学分低于百分制之四十的留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学院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第十七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领取学籍变动通知书,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建议的,学院应告知留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须配合学校法律顾问对相关退学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退学留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天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后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留学生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自动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结业留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获得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留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护照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国际交流处复审,提交学信网,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照《常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