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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参加国际会议;
2.赴境外高校开展科研合作;
3.学院、部门组织的交流访问;
4.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定向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团);
5.赴合作院校工作、讲学等。
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因公出国(境)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教职工须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请于每月24日前将表格交至国际交流处506室(科教城明行楼),逾期将下月集中受理。
特别提醒:
1.因公出国(境)申请经学校会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出境;
2.请老师提前3个月办理(尤其赴美国、加拿大);凡递交材料日期与出访日期不足1月者,不予受理;
3.回校后凭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