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 2022-03-30 已浏览: 913 次 |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常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2020年起入学的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提高至3.1); (四)中文授课专业学生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并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合格证书;英语授课专业学生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并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对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未修满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第五条 毕(结)业时未获得相应《汉语水平考试》等级合格证书者,在毕(结)业后一年内获得相应《汉语水平考试》等级合格证书,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做出书面检查,没有其它违纪行为,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 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2.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活动比赛并获奖; 3. 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权; 4. 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报国际交流处复核后,提交给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时限不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常大〔2016〕5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