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办法 |
发布时间: 2022-03-30 已浏览: 706 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留学生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留学生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处)负责人、学院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学院)应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国际处。 第四条 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留学生奖助金评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留学生研究生获得奖助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基本条件与评定依据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基础奖学金、助学金和助研金三部分。留学生研究生第一学年按照我校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三等评定。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硕士第二、三学年,博士第二、三学年)的等级、标准及比例设定如下:
注:助学金和助研金一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定依据 1.对华态度友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按规定缴纳居留许可、保险等费用;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学习研究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九条 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依据为留学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GPA、学术表现和在校日常表现,其中学术表现由导师评定,在校日常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评定。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1.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常州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未按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或签证超期,非法滞留者; 3.申报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4.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留学生; 5.上一学年剩余积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留学生只获得基础奖学金,不再参评助学金和助研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学院)评选、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与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奖助金的留学生研究生,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填写《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评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国际处。 第十三条 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实行公示制度,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留学生研究生有违法违纪或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奖助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奖助金评定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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